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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苏汇发〔2024〕9号)规定,自2024年2月起,江苏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试点业务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为优化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推动政策落地,便利银行和非金融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由30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27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6年4月16日 2026-04-16/jiangsu/2026/0416/1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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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营管部在履职中的“触角”“探头”作用,提升跨区域履职质效,4月16日,苏州市分局指导昆山营业管理部赴常熟实地走访摩恩(常熟)厨卫制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企业,围绕便利化政策落地、跨境人民币使用、汇率避险实操以及国际收支直接申报等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助力企业提升跨境业务质效。 一是深入交流开展政策宣传。重点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详细询问企业核心产品市场分布、近期订单签约及交付情况,深入调研关税政策调整对企业进出口成本、定价策略、市场份额的实际影响。在交流中结合企业行业特性精准宣传外汇便利化政策,向企业普及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结合便利化政策制定稳健避险策略。 二是逐表进行直报业务辅导。营管部业务骨干根据企业财务人员演示直接申报数据填报流程,指出企业填报中存在问题,并做好制度讲解,提供解决办法,帮助企业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升企业直接申报业务的熟练度和数据报送准确性。 三是双向互动明确解决路径。在走访交流中,主动征求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营管部相关人员现场一一作了解答,并提出了初步改善方案和建议,实现“单向服务”向“双向互动”转变。 下一步,昆山营业管理部将持续履行好太仓、常熟区域政策宣传、企业服务等职能,针对涉外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培训,及时解决企业在进出口和收付汇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积极向上反映企业诉求,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模式,助力区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23/jiangsu/2026/0423/1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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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辖内银行机构做好个人外汇政策宣导与执行工作,全面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4月13日,苏州市分局联合苏州地区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成功召开2026年苏州地区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政策宣导会。 会上,苏州市分局全面总结了2025年度苏州市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总体运行情况,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全市个人外汇业务取得的积极成效,客观指出了当前部分银行在传导和执行外汇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2026年个人外汇业务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各银行要切实压实主体责任,严守合规底线,提升服务质效。 在业务交流分享环节,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围绕个人境外保险赔付及外币现钞存取两个重点领域进行了经验分享;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介绍了该行外汇展业运行情况,并重点分享了如何运用“模型预警+人工评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精准挖掘与识别个人违规业务风险。 在政策宣讲环节,苏州市分局外汇管理一科业务人员立足经常项下业务,从个人外汇基本政策、常见业务场景、监测核查常见问题三个维度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银行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常见疑问进行了现场答疑。苏州市分局外汇管理二科业务人员针对资本项下业务,详细讲解了个人对外财产转移、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以及股权激励三类业务的政策依据、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规范,为银行合规办理业务提供指导。 本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线下共有90人参会,线上参会人数达200余人,实现了对辖内银行机构外汇业务条线人员的广泛覆盖与精准宣导。 2026-04-23/jiangsu/2026/0423/1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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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分局指导昆山营业管理部成功落地昆山地区首笔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试点登记业务,本次获批试点基金总规模3.51亿元人民币,募集境外资金规模等值3.5亿元人民币。在前期昆山金改区依托传统FDI登记模式落地QFLP发生额管理业务的基础上,苏州市分局积极探索“发生额(FDI模式)+余额管理”并行推进,以差异化外汇服务精准适配不同企业跨境投融资需求,推动区域跨境投融资外汇便利化改革再上新台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两岸产业融合注入新的金融动能。 为推动“发生额+余额管理”双轨模式落地见效,昆山营管部坚持“靠前服务、精准指导”。前期,以传统FDI登记为依托,顺利落地QFLP发生额管理模式,累计流入境外募集资金8062万美元,为后续开展QFLP余额管理试点业务奠定基础。此次,聚焦境外投资者高效资金运作需求,精准对接,通过建立“一对一”政策辅导窗口,全程为企业提供试点政策解读、业务流程梳理、材料提交辅导等全流程服务,针对性解决企业在试点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以高效优质的外汇服务,成功推动首笔QFLP余额管理模式的落地。 下一步,苏州市分局将在省分局的指导下,继续立足外汇管理职责,统筹做好全流程监管与服务优化,加大创新试点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力度,进一步畅通跨境投融资渠道,深化昆山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及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2026-04-16/jiangsu/2026/0416/1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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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苏汇发〔2024〕9号)规定,自2024年2月起,江苏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试点业务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为优化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推动政策落地,便利银行和非金融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由30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27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6年4月16日 2026-04-16/jiangsu/2026/0416/1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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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近期,无锡市分局联合金融机构深入辖内重点企业开展一线走访,聚焦县域主体和产业园区,将便利化政策红利转换为实体经济发展动能。 无锡市分局分批次走访了7家科研机构和县域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跨境投融资需求,重点宣讲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绿色外债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等政策,面对面传递政策内涵和业务要求,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红利。 下一步,无锡市分局将坚持“问需于企、解题于企”,通过政银企协同联动畅通政策传导渠道,推动各项便利化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为涉外经济稳健发展提供外汇服务保障。 2026-04-23/jiangsu/2026/0423/1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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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2026-05-12/jiangsu/2026/0512/1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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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6-05-12/jiangsu/2026/0512/1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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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召开2015年工作会议,学习贯彻2015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并对2015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分支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外汇科(处)长,济南市辖县(市)支局分管副局长,以及省分局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杨子强局长做了工作报告,充分肯定了2014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成绩,分析了当前外汇管理形势面临的新常态,明确了2015年的工作思路,安排部署了重点工作,并对外汇管理干部素质转型提出了新要求。 他指出,当前外汇管理工作面临四个方面的新常态:世界经济进入深度调整、分化复苏的新常态,涉外经济发展进入贸易项下顺差收窄、资本项下逆差扩大的新常态,跨境资金流动进入总体基本均衡、短期波动加大的新常态,以及跨境交易结算币种进入美元占比下降、人民币占比上升的新常态。 他强调,做好2015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践行“五个转变”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均衡管理、宏观审慎管理、服务、防范风险和依法行政五种理念。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外汇主体监管;二是切实提高监测分析的有效性;三是努力防范跨境资金大幅波动风险;四是进一步突出规范行政、依法行政。 面对新常态,杨行长强调,外汇管理干部职工要加快素质转型,培养宏观视野,树立改革担当意识,增强大局观念,具备专业素质,同时继续加强作风建设。 省分局外汇各业务处负责人也对本处室2015年重点工作进行了讲解和强调,各市分支局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就当前外汇管理工作中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交流探讨。 最后,王均坦副行长进行了总结讲话,全面总结了2014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指出各级分支局要学习、传达、落实好杨行长讲话精神,并提出六项重点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认清外汇管理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大趋势;二是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外汇主体监管;三是进一步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四是进一步提高管理检查的针对性、精准度和威慑力;五是进一步重视内控机制建设,六是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 本次工作会议时间短、会程紧凑,取得了良好效果,对于做好2015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积极稳妥深入推进各项改革、进一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支持涉外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5-01-28/shandong/2015/0128/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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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把握当前国际形势对外贸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进一步提升县域外汇服务工作精准性和有效性,助力外贸稳增长、提质效,4月14日,宿迁市分局组织开展“以进促稳 以稳提质”沭阳县重点外贸企业调研活动。市分局周杨强局长、李萍副局长共同出席并讲话,国际收支科、外汇管理科、沭阳营管部、工商银行宿迁分行及沭阳县12家重点外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活动。 调研活动首先赴宿迁福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家县域特色产业外贸龙头企业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国际化布局及风险应对等情况。之后召开县域重点外贸企业座谈会。 会上,周杨强局长积极回应了企业提出的问题或困难,并针对外贸企业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三点要求:一是顺应变化,坚定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客观认识“逆全球化”,勉励企业主动适应变化,既要积极应对地缘政治等外部冲突对传统商业逻辑、经济规律和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扰动,也要坚定发展信心,发挥好我国制造业优势,把握发展主动权。二是坚持中性,强化汇率管理。引导企业注重培育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运用跨境人民币、苏汇保和宿汇金等政银产品,鼓励银行推出简单、易懂的汇率避险产品,帮助企业更好管理汇率风险敞口,稳定经营预期。三是深化服务,增强发展合力。充分发挥好沭阳营业管理部、银行直联网点以及沭阳工行国际单证收单点等作用,切实增强“家门口”服务的直达性和便利性。企业要主动了解和运用外汇便利化政策,银行应优化外汇服务,丰富外汇产品,助力企业拓展多元化市场。 下一步,宿迁市分局将持续聚焦外贸企业发展需求,不断强化政策传导、优化服务,全力推动各项外汇惠企政策落地见效,为县域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更优质的金融外汇保障。 2026-05-06/jiangsu/2026/0506/1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