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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辖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024-04-11/jiangsu/2024/0411/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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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11/jiangsu/2024/1112/1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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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动县域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8月22日,苏州市分局赴太仓涉外经济服务站开展提升县域外汇金融服务调研座谈会。江苏省分局外汇综合处曹广海副处长一行参加座谈会,并进行现场指导。参加调研座谈的还有苏州市分局卜家怡副行长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苏州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秘书长单位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自律机制太仓工作组5家成员银行及5家太仓企业,共计27人。 座谈会上,苏州市分局聚焦“设立县域服务站+搭建业务直连点+推动自律机制向县域延伸+加强跨部门监管互通”的工作模式,汇报推进提升县域外汇金融服务情况。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和太仓工作组成员银行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太仓企业在座谈会上提出外汇金融服务的诉求及建议。参加调研座谈的各方,从县域外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的双向角度,共同探讨梳理疏通政策传导和业务服务的堵点。 座谈会后,曹广海副处长一行现场观摩了太仓涉外经济服务站,了解服务站具体职能和运行状况,并赴昆山营业管理部进一步开展实地调研。 调研中,江苏省分局综合处曹广海副处长提出,一要深化机制建设,探索与原外汇管理局各支局,现县域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信息共享与联动协作机制建设,不断延伸服务触角;二要依托科技赋能,在服务站增设视讯、高拍设备,支持市分局专业人员为县域企业“面对面”沟通指导业务,提升业务办理精准度,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下一步,苏州市分局将持续探索优化县域外汇金融服务新模式,不断提升市场主体便利化感受,以实际行动推动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8-27/jiangsu/2024/0827/1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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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县域汇率避险服务,持续增强基层外汇服务的多样性、普惠性和可及性,2024年8月底,扬州市分局联动工商银行省市分行对江都区涉外经济特色、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20多家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政策宣导和避险产品讲解,积极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 扬州市分局相关人员从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切入,以大型跨国集团和上市公司的经典案例,为企业深入讲述汇率风险中性的重要性,并结合各类典型案例提供实用性建议;工商银行省分行国际部负责人现场分析了今年上半年人民币外汇走势,对下半年人民币外汇市场进行了展望,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介绍了外汇掉期、外汇期权以及工商银行的特色组合产品。 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口企业就当前美元兑人民币远期汇率报价较即期汇率升值的背景下,企业如何选择汇率避险产品进行了提问,工商银行省市分行国际条线主要负责人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收汇账期、收汇币种等,为企业量身定制汇率避险方案、分类施策,并重点推荐了该行的期权免费送产品,希望企业可以尝试期权产品,在不占用保证金/授信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最低结汇价格保障。 在场企业纷纷表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宣导让企业在变化莫测的国际市场面前找到了遮风避雨的方向,未来将更加专注生产经营,切实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避免因汇率波动受到不必要的财务影响。 2024-09-10/jiangsu/2024/0910/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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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下午,江苏省分局外汇综合处曹广海副处长和省外汇自律机制郑博晗经理一行,对南通县域外汇金融服务及自律机制建设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首先到海门区行政审批中心银行服务网点现场走访,随后在海门中行组织召开南通地区市县两级、五家银行代表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周翔,中行南通分行副行长刘军,市分行国际收支科相关人员参加此次调研活动。 会上,周翔副行长结合南通县域外汇管理机构撤销、外汇业务上收的情况,重点汇报了南通市外汇局出台《南通市关于优化县域外汇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导南通地区银行外汇自律机制,从纵、横两条线强化县域外汇服务和监管的管理架构,弥补因县域外汇管理机构的撤销形成的外汇服务、监管工作的盲区。周翔副行长还向调研组详细介绍了南通创新开展优化县域跨境金融服务的“四个一工程”。参会的5家商业银行代表分别结合各自银行特点,就强化内部考核、加强与市级外汇局直联互通、协同自律机制共同提提升外汇服务和监管能力等具体举措进行了汇报。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副行长刘军代表南通银行外汇自律机制秘书长单位做了补充发言。 曹广海副处长在座谈会总结讲话中指出,面对县域外汇管理机构撤销、满足县域外汇服务质效的工作要求更高的现实情况,南通市外汇局用扎实有效的工作做了很好的回答,并用“新、快、严、实”四个字充分肯定了南通市在县域外汇金融服务及自律机制建设工作的工作成效。 2024-08-26/jiangsu/2024/0826/1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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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切实推动县域外汇服务“不缺位”,9月11日,镇江市分局联合邮储银行镇江市分行开展县域地区企业汇率风险中性宣传活动。本次活动邀请了镇江县域地区共30家重点进出口企业,通过银汇企三方面对面交流的形式,帮助县域企业更好地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增强汇率避险能力。 活动中,镇江市分局相关工作人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业务实际案例,向在场的县域企业深入浅出地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及汇率避险工具等内容。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交易银行部相关业务专家深刻分析了近十年人民币汇率波动情况,强调汇率双向波动已经成为新常态,并详细讲解了银行跨境金融服务和相关外汇衍生产品类型。 会上,镇江市分局工作人员现场听取了县域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和诉求,针对企业关心的远期结汇产品需要缴纳的保证金以及保证金比例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通过与企业面对面答疑解惑,解决了县域企业的实际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下阶段,镇江市分局将持续深入做好机构改革后县域外汇服务和管理,加强银企对接,广泛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持续提高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2024-09-20/jiangsu/2024/0920/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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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分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建立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试点工作,9月19日,苏州市分局组织6家法人银行召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座谈会。 会上,苏州市分局为银行介绍了目前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各场景的应用情况、新推出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试点的背景与目的、应用场景的主要功能等,指导银行根据自身情况,逐步推进试点场景及其他场景的应用。新场景通过企业授权为银行提供结售汇、收付汇等数据,助力银行对衍生品业务进行审核,合理评估业务规模,防控业务风险。会上,各银行介绍了各自衍生品业务的办理情况,对试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一些问题,外汇局与银行进行了充分交流讨论,逐一回复了疑问,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下一步,苏州市分局将持续努力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各场景功能,提升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2024-09-23/jiangsu/2024/0923/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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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建立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9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上线试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该场景通过引入企业收付汇、结售汇、平台上历史衍生品签约及履约情况信息,为商业银行办理企业外汇衍生品业务提供数据支持,使业务审核由线下转为线下线上一体化审核,既能为企业提供精准汇率避险服务,又提高了商业银行合理评估业务规模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外汇局扬州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机构积极利用新应用场景登记业务,并为有意向银行及时开通应用场景。9月3日,即新场景上线后第2天,江苏银行扬州分行通过该应用场景为扬州安贝斯玩具有限公司办理外汇掉期签约100万美元,为扬州东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远期履约40万美元。上述两笔登记业务为江苏省首批落地业务。 扬州市分局将继续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推动新应用场景在更多商业银行落地,提高涉汇主体主动开展汇率避险的意识。 2024-09-05/jiangsu/2024/0905/1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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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泰州市分局组织召开助力外贸企业提质增量外汇政策宣讲会,全辖70家重点外贸企业参加会议。 泰州市分局顾玉清副局长出席会议,外汇管理科结合企业实际解读了资本项目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并对相关业务进行了提示。 会议还邀请了泰州市跨境电商服务联合会介绍跨境电商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中信保投保政策,建设银行分析近期人民币汇率走势并对套保产品进行介绍。 本次政策宣讲会内容丰富,效果明显,获得了与会企业的一致好评。下一步,泰州市分局将继续加强对外汇便利化政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宣传和服务,努力推动泰州地区涉外经济的高速优质发展。 2024-08-27/jiangsu/2024/0827/1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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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江苏省自律机制在泰州召开“牵引赋能 提质外贸”宣讲会,泰州全辖近100家重点外贸企业参加会议。 市分局卢建明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外汇管理一科解读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并对相关业务操作进行了提示;江苏省中行专家分析了人民币汇率走势,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理念。本次宣讲会是江苏省自律机制落实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获得了参会企业的一致好评。 下一步,泰州市分局将继续指导泰州地区自律机制,认真落实江苏省自律机制工作部署,强化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和服务供给,积极推动辖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10-24/jiangsu/2024/1024/10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