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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镇江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聚焦风险中性 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中性宣讲会,辖内部分重点银行与中小微企业代表参与会议。 会上,农业银行镇江分行、江苏银行镇江分行等银行代表对各行的特色外汇衍生品业务及优势产品进行了介绍,回顾了2022年人民币汇率波动形势,解答了部分企业关于如何运用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风险管理的疑问。 最后,镇江中支重点宣传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适时选择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坚持金融为民的理念,不断探索业务发展新模式,解决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外汇套保的普惠性和有效性。 2023-02-13/jiangsu/2023/0213/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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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助力辖内企业稳健经营,2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淮安分行召开“聚焦汇率风险中性 优化外汇金融服务”智汇大讲堂。本次活动设立5个会场,市外汇局、市中行及其分支机构、外贸企业相关人员共52人参会。 通过视频连线中总行聆听中国银行研究院院长周景彤博士、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管涛博士关于国内外宏观形势和人民币汇率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引导企业在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加的情况下,牢固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做好汇率避险预案。 中心支局向参会企业介绍了2023年将启动新一轮汇率避险服务专项行动,通过加强市场宣传和培训,督导银行进一步丰富汇率避险产品和加大减费让利力度,探索引入政府融资性担等增信机制,让更多企业享受汇率避险服务,增强避险能力。 参会企业纷纷表示参加此次活动受益匪浅,有利于理性理解当前经济金融和人民币汇率的形势,提高对汇兑损益的关注,用好外汇衍生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汇率风险。 2023-02-21/jiangsu/2023/0221/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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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跨境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在江苏省辖内开展试点。试点首日,在外汇局宿迁市中心支局指导下,宿迁某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跨境平台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中国银行宿迁分行通过跨境平台查看企业信用信息,立即为企业发放10万元人民币融资授信额度。通过跨境平台,银企融资成功对接,标志着该项试点业务在宿迁地区成功落地。 跨境平台为融资需求方和融资供给方提供了双向交流渠道,企业通过跨境平台向多家银行发起融资意向申请,银行线上查看企业融资诉求和信用信息,结合企业实际业务情况,在跨境平台上登记授信金额、期限等。跨境金融服务一站式线上办理,降低企业脚底成本,大幅提高融资效率,进一步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跨境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片区营商环境形象的提升。 下一步,宿迁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围绕“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试点工作,加强政策业务宣传,进一步扩大平台的用户数,发挥金融科技助力“稳外贸”的积极作用,有效服务地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02-21/jiangsu/2023/0221/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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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分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试点工作,2月13日,苏州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参与试点的8家银行召开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试点工作座谈会。 会上,苏州市中心支局为银行介绍了目前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试点情况,包括试点的背景与目的、应用场景的主要功能等,详细布置了试点前期阶段工作安排,指导银行逐步推进试点工作。本次试点场景主要提供了企业向银行发起融资授信申请、银行接收申请授信的功能,实现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完成银企对接,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会上,各银行对试点工作提出了一些问题,外汇局与银行充分交流讨论,逐一回复。 下一步,苏州市中心支局将持续努力推进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试点工作,充分发挥银企汇微信沟通平台,及时解决银行与企业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监测辖内平台融资授信业务情况,促进试点落实见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3-02-20/jiangsu/2023/0220/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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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伊始,扬州市中心支局开展了一系列“走基层、送服务”汇率避险宣传活动,先后联合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南京银行、邮储银行等深入辖内小微企业、首次获得外贸经营权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 通过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订单进出口情况,银行针对企业外贸特点定制专项方案,并从汇率避险、减费让利等方面调动企业办理汇率产品积极性,获得企业好评。 本次走访企业服务活动,有效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切实提升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相关企业均与银行签订了外汇衍生品办理协议,签约金额达6000万美元。下一步,中心支局将进一步做实做好外汇风险管理的分类分层宣导工作,切实提升汇率避险宣传服务的有效性。 2023-02-16/jiangsu/2023/0216/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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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提高南通地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水平,南通市中心支局、南通地区自律机制各成员银行充分利用春节期间,深入基层企业,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走访活动,引导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稳健经营。 自律机制成员中国银行南通分行通过与企业座谈交流的方式解决企业实际需求,为企业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发动各支行深入企业走访,要求带着方案去,带着成果回;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组织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知识竞答”,深入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理念。 此外,辖内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十多家银行也充分利用春节这一时期,组建专家团队开展目标客户走访、拜访重点存量客户,持续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宣传。 2023-02-16/jiangsu/2023/0216/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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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3-01-31/jiangsu/2023/0131/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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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1/jiangsu/2022/1121/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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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开展企业汇率风险服务专项行动”政策,帮助苏州外贸外资企业应对当前境内外不确定性因素,4月19日,苏州市中心支局联合苏州市商务局、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举办“汇聚姑苏 智享未来”宏观及汇率走势宣传活动,150名外贸外资企业代表现场参会,会议同步进行线上直播。 会上,苏州市商务局介绍了近期开展的系列金融帮扶举措、成效和下一步工作重点。建设银行总行分析近期宏观经济运行和汇率走势,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提供多种思路。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宣传“慧交易”汇率管理服务,为企业稳健经营提供保障。 本次会议,苏州市中心支局卜家怡副局长在主旨演讲中强调,在汇率双向波动的环境里,如何做好汇率风险管理,对企业尤其是国际业务较为活跃的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各企业要继续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树立风险中性的汇率风险管理理念,坚守主业,根据实需原则合理选择汇率避险产品和工具,降低汇率波动给生产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鼓励银行进一步引导和帮助企业牢固树立科学的汇率风险管理理念,提供更多适应企业合理需求、符合银行展业原则的汇率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 下一阶段,苏州市中心支局将扎实做好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引导银行充分发挥业务优势,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好服务,为苏州涉外业务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23-04-24/jiangsu/2023/0424/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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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辖内外贸企业进一步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更好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切实发挥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宿迁市中心支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加大创新,先后出台依托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外汇套保业务的实施意见、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推出“宿汇金”外汇套保业务产品,免保证金为中小微企业办理此项业务,以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减少财务成本。2023年5月5日,江苏银行宿迁分行率先为金田塑业成功办理1万美元的“宿汇金”外汇套保业务,节约财务成本近2000元。该笔业务的开办,标志着全省首笔依托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免保证金办理外汇套保业务成功落地宿迁。 依托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免保证金办理外汇套保业务成功落地,优化了汇率避险产品的设计和业务流程,有效解决了保证金对企业现金流占用的难题,更好满足企业外汇套保业务需求,切实增强了汇率避险服务的普惠性。下一步,宿迁市中心支局将进一步扩大“宿汇金”业务覆盖企业面,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为地方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外汇金融力量。 2023-05-09/jiangsu/2023/0509/9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