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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612704-5-2026-00030
  • 分       类:
    公告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个人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3-30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王海(居民身份证号430426********8974):

经调查,2024年6月至7月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处人民币29.689万元的罚款。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汇罚〔202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至我分局的行政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账户名称:待报解外汇局罚没款收入,账号:912655001853504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31-84301802。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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