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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612704-5-2026-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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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公告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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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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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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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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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王海(居民身份证号430426********8974):
经调查,2024年6月至7月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处人民币29.689万元的罚款。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汇罚〔202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至我分局的行政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账户名称:待报解外汇局罚没款收入,账号:912655001853504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31-84301802。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