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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612704-5-2015-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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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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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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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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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助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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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跨境电子商务是近年来对外贸易发展变化的新业态,也是国家大力扶持的“互联网+”产业。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货物流动,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方式有很大不同,交易清算路径也不断推新,与之相应的外汇管理制度尚未完全成型。湖南省分局立足新情况、适应新趋势,在有效防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基础上,以真实性管理为核心,在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框架下,积极探索了简洁易行的管理方案,助力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跨境电子商务运作新流程
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不断更新,目前较为成熟的运作方式有两种:一是跨境电商主体通过电商平台买卖商品,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收付汇,由跨境快递公司完成物流,此种方式多适用于C
(一)进口电商流程
1.购物流程
①境外卖家与步步高公司签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之后将货物商品从境外发送并存储在境内保税物流区,通过“云猴全球购”网站展示销售。
②境内消费者在“云猴全球购”网站下单购买商品。
③“云猴全球购”将商品订购信息发送至海关进行审核。
④海关审核之后将信息反馈至境外卖家。
⑤境外卖家将通过审核的订单信息发送至保税区仓储物流企业。
⑥保税区仓储物流企业通过快递进行货物配送。
2.结算流程
①境内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将货款汇至支付宝、银联在线等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直接支付给“云猴全球购”(步步高公司)的账户。
②步步高公司从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自有账户提取本期应结款(协议约定1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并按境外卖家分类生成销售账单,同时将账单传送给境外卖家核对。
③境外卖家核对无误后,步步高公司通过银行购汇支付给境外卖家。
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联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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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云猴全球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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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
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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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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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电商流程
湖南友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供应链)是湖南省首个在境外建立海外仓的外贸综合服务体,登记注册在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主要为跨境电商出口交易提供综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代理境内商户报关出口货物、海外仓储、物流配送、跨境电商平台商品展示寄售、资金结算等。
1.境内卖家与友联供应链签订合作协议。
2.境内卖家自主报关或通过友联供应链代理报关,将商品出口至海外仓。
3.境外消费者在友联供应链的跨境平台网站[1]购买商品。
4.境外消费者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2]。
5.友联供应链接到订单将货物从海外仓直接派送给境外消费者。
6.友联供应链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取商品销售款。
7.友联供应链将商品销售款结算给境内卖家。
二、外汇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
跨境电商新的运作模式有效解决了过去C
(一)进口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问题。一是跨境电商代理清算模式,导致跨境资金单向流动。在上述进口跨境电商运作模式下,货物流是由境外商户与境内消费者直接完成,但资金流是由跨境电商主体代理购汇支付给境外商户,因此,货物流和资金流的路径不能同步,监测系统将体现跨境电商只有单向的资金流动。二是商品进境报关无纸化,银行真实性审核成难题。当消费者所购商品从保税区进入境内区外,海关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进境货物报关,但不出具纸制通关信息,只实行后台电子审核,审核信息自动反馈到跨境电商平台,不与平台外的部门发生信息共享,因此,给后续资金对外支付的真实性审核带来困难。
(二)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问题。一是货物出口主体与收汇主体不一致。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货物出口到海外仓存在两种方式,既有电商平台主体代理出口,也有企业自行出口,但收汇均通过电商平台主体完成,因此,与现行的出口与收汇主体一致原则相冲突。二是付汇无对应货物流。跨境电商集中代理收汇后,需要将外币支付给境内商户。若跨境电商属于保税区内企业,例如友联供应链,在与境内商户清算付汇时,不能向银行提供对应的货物流单证资料。若跨境电商主体不是保税区企业,原币划转给境内商户时,则不符合目前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规定。
三、外汇管理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跨境电商运作新模式,我们因势利导,在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前提下,实行便利化管理,采取企业“加强内控”、银行“三单合一审查”、外汇局“定期监测”的做法,助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建立企业自我约束管理机制。要求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制订资金结算管理办法,严格内部操作流程,增强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例如,在外汇局的指导下,步步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定了“云猴全球购”《跨境电商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集中付汇模式、付汇周期、结算原则、建立台帐管理等内容。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将作为开展事后监测核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优化电商平台物流交互信息,为真实性审核提供依据。跨境电商主体在银行向卖家支付货款时,不能提供跨境交易背景真实性的证明,为基本达到这一要求,督促电商平台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信息交互要素,除体现订单、配送信息外,还应增加海关审核的电子记录,使交易链的最终信息能够体现“订单”、“运单”、“关单”三要素,这个“三单合一”的凭证将作为银行审核付汇或划转的真实性凭据。同时,企业将留存付汇单证作为自查及外汇局核查的依据。
(三)外汇局对跨境电商平台实施主体差异化管理。一是对跨境电商平台主体实行一体化管理,将货贸项下收支及佣金等服务收支进行总量监测和主体监测。二是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制定电商企业资金结算特殊管理办法,适度采信主体不一致的真实性和必要性。三是密切开展监测分析,按季度抽查跨境收付汇业务,核查企业资金流转是否符合内控管理制度规定,核查企业货物交易与其收付汇是否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