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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2688507-1-2026-00072
  • 分       类:
    通知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4-24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黑河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中国(黑龙江)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资更高水平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自贸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5〕42号)及现行有效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决定对《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黑汇发〔2019〕93号)予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将第七条调整为第三条、将第八条调整为第四条、将第九条调整为第五条。

三、增加“六、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详细操作规程见附)”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黑汇发〔2019〕93号)中“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及“附1试验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和“附2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不再适用。

牡丹江市分局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绥芬河营业管理部。牡丹江市分局、黑河市分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检查核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相关银行应围绕外汇创新和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反馈。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的通知》(黑汇发〔20255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联系人:温海涛、丁霄宇;联系电话:0451-82308459、82308178。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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