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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2688507-1-2014-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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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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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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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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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加强卢布现钞兑换业务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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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局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局,省直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为及时掌握外汇指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的卢布 现钞兑换业务情况,加强对卢布现钞跨境流动及兑换的统计监测与分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规定,现将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的卢布现钞兑换业务的专项统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对象
办理卢布现钞兑换业务的各外汇指定银行和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均需报送相关(专项)业务报表。
二、报送内容
一方面各银行要按照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规定, 将卢布现钞兑换业务继续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上报,另一方面,各银行和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要报送本文规定的卢布现钞兑换专项统计报表,详见《卢布现钞兑换业务情况表》(附件1)和 《卢布现钞兑换业务统计表》(附件2)。
三、报送流程
原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上报流程不变。新增的卢布现钞兑换专项统计报表由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分支机构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汇总当地网点的卢布现钞专项统计数据,报送当地外汇局,再由当地外汇局通过外汇局门户网国际收支邮箱 (bop@hl.safe)逐级上报省分局。
四、报送时间
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分支机构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卢布现钞兑换专项统计报表报当地外汇局。各市、地中心支局汇总辖内各外汇局和当地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的数据,于月后10个工作曰内报省分局。
五、报送方式
各银行巳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卢布现钞兑换业务数据,继续通过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上报。对新增的卢布现钞兑换专项统计报表,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书面报送,待计算机处理系统开发完成后再转入电子版报送。
六、其他要求
(一)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在统计结售汇数据时,应明确区分卢布现钞交易的主体和资金性质,按照统计指标内容进行正确归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二)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于3月份起正常报送卢布现钞兑换专项统计数据。并应于2014年3月10日前分别补报卢布现钞业务报表(附件1、附件2 )的1月份和2月份数据,,同时一次性补报2013年年全年的数据。此外,各银行通过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上报的2月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应包含2014 年1-2月份卢布现钞结售汇业务数据。
(三)各级外汇局要加强卢布现钞兑换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工作。要关注卢布现钞在本辖区内的兑换和使用情况,跟踪监测卢布现钞跨境流动和汇率变动情况,并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外汇局门户网国际收支邮箱按季上报卢布现钞监测分析报告。
(四)对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分局,联系人:董燕,0451-82306726。
附件: 附件:1.卢布现钞兑换业务情况表
2.卢布现钞兑换业务统计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卢布现钞兑换业务统计表
附件2: 卢布现钞兑换业务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