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 引 号:
- 72688507-1-2014-00032
-
-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14-11-08
-
-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绥芬河辖区办理卢布现钞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文 号:
省直各外汇指定银行、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外汇局牡丹江市中心支局、绥芬河市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绥芬河地区使用卢布和《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中关于扩大沿边开放的政策要求,促进边贸的繁荣与发展,同时规范绥芬河辖区的卢布现钞兑换业务,将卢布现钞兑换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现将绥芬河辖区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指定银行和特许兑换机构(以下简称兑换机构)办理卢布现钞兑换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兑换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规定办理卢布现钞兑入和兑出、可以设立卢布现钞保管库提供代保管业务。银行可以办理个人卢布现钞存、取款等业务。
二、兑换机构应遵循方便和满足口岸卢布现钞兑换需求的原则,按照现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在绥芬河市辖区设立兑换网点或代兑点,布放卢布现钞自动兑换机,开展卢布现钞兑换业务。
三、银行以“了解你的客户”和“真实性贸易背景”为原则,办理辖区内对俄企业、个体商户的卢布现钞兑入、兑出业务。企业、个体商户办理卢布现钞兑换业务时,需提供真实性贸易背景资料供银行留存。此外,企业、个体商户每年应一次性向银行报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许兑换机构可以“真实性贸易背景”为原则对个体商户办理卢布现钞兑入、兑出业务。
四、兑换机构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为个人办理卢布现钞兑入、 兑出业务。
五、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具备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开办卢布现钞跨境调运业务,或代理其他银行办理卢布现钞调运业务,特许兑换机构可以办理卢布现钞跨境调运业务,也可以通过银行备付金账户办理卢布现钞出清业务。上述业务需符合外币现钞调运及银行间外币头寸清算的相关规定。
六、外汇指定银行在绥芬河辖区为客户办理卢布现钞存、取 款业务,利率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兑换机构可综合国内外人民币与卢布现钞汇价形成的各方面因素,以“随行就市、风险可控”的原则形成卢布现钞市场价格。兑换机构的兑换网点应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人民币与卢布现钞兑换价格,外汇管理部门对卢布现钞市场价格进行监测。
八、兑换机构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卢布现钞兑换业务监测,按时向属地外汇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和卢布现钞兑换业务专项报表,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九、兑换机构办理卢布现钞兑换业务,应在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交易信息,审核交易真实性,并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防止热钱、洗钱行为的发生。
十、兑换机构的相关业务必须遵守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一、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卢布现钞兑入、兑出业务的管理,重点监测兑换机构办理业务的真实性贸易背景和合规性。
十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绥芬河青云市场卢布现钞兑换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汇发〔2013〕17号)同时废止。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