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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9-0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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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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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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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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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知识问答:外债账户资金使用“不得用于建设”,这里“建设”应如何理解?另外,“外债资金境内划转用于新建企业……,原则上经营范围中应有投资业务”,这里的“新建企业”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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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外债账户资金使用“不得用于建设”,这里“建设”应如何理解?另外,“外债资金境内划转用于新建企业……,原则上经营范围中应有投资业务”,这里的“新建企业”应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外债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而负面清单中有一条是不得用于建设或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这里的建设是指并非用于自身需求的房地产的开发建设。
“外债资金境内划转用于新建企业……,原则上经营范围中应有投资业务”中的“新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所谓企业经营范围存在股权投资类业务,主要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一些企业集团公司等经营范围中包括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它们可以使用外债资金境内划转进行实业投资。此外,全国12个自贸区内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也可使用外债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