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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7-00128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5-15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GL钢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GL钢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案

一、 案情简介

2012822日,GL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L钢铁公司)收到某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短期借款1笔,金额3.1亿港元。 2012 8 23 ,该公司向当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此笔外债资金结汇,资金用途为支付GL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L焦化公司)1.5亿元人民币焦炭款,剩余款项用于支付遵化市HW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W矿业公司)铁粉款。2012827日,该公司通过某银行办理了结汇,结汇人民币资金2.5亿,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GL焦化公司2.3亿元,将应支付给HW矿业公司的0.8亿元支付给了GL焦化公司。

二、定性和处罚

GL钢铁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GL钢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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