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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7-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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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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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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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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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GL钢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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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2日,GL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L钢铁公司)收到某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短期借款1笔,金额3.1亿港元。
二、定性和处罚
GL钢铁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GL钢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