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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7-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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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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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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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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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SD包装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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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 案情简介
SD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至7月期间,分别进口三笔货物,并于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分别进行了对应货款的延期支付,金额累计1617.9万欧元;于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分别出口货物两笔,并于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分别收到相应延期货款,金额累计24.05万美元。上述5笔业务的收付汇时间与货物进出口实际发生时间相差均超过30天,但该公司均未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相应的预计收付汇日期等信息。
二、定性和处罚
SD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