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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7-00089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3-29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曹某某个人分拆购付汇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曹某某个人分拆购付汇案

一、 案情简介

2015421日,任某某、曾某某等8人分别通过自助终端及网上银行的方式办理购付汇业务,购汇所得329770美元全部汇给了境外个人曹某某。上述8人购汇金额均接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5万美元,国际收支申报中交易附言均为一年以上留学生活费或学费。经调查,上述8笔资金均为曹某某个人购付汇,真实用途为境外购房。

二、定性和处罚

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属于分拆购付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曹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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