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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7-00079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3-13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YB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国际收支申报规定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YB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国际收支申报规定案

一、 案情简介

YB公司成立于2011228日,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提供劳务服务等业务。

该公司在20124月至11月期间,根据与EV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预收EV公司货款7笔,共计102万美元。截至20136月,货物尚未出口。但该公司在国际收支申报时,申报为货到付款,与预收货款实际不符。

二、定性和处罚

YB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收货款申报的行为,违反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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