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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6-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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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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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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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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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T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贸易信贷未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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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T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贸易信贷未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T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注册资本22230万元,主要从事大型机械及运输设备制造及服务,产品主要行销香港、新加坡、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2013年2月1日T公司被外汇管理局列为B类监管企业。2013年2-9月期间该公司共有8笔计10568548.6美元的预收货款未进行义务性报告,共有10笔计2772509.71美元的预付货款未进行义务性报告。
二、定性和处罚
T公司未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四)B、C类企业在分类有效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