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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6-00271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10-24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某工业有限公司转口贸易收支违规未报告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某工业有限公司转口贸易收支违规未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某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投资6.8亿元,注册资本3.5亿元,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用植物油等业务,产品主要销往韩国、日本等东南亚国家。2013年该公司办理的85笔转口贸易业务,单笔金额均超过50万美元,采用90天以上委托付款或远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上述85笔业务均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报告。

二、定性和处罚

某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和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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