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6-00270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10-24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A轴承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A轴承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案

一、案情简介

A轴承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98万美元。主要经营滚珠轴承组件的进出口业务。201310月期间,该公司在B银行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两笔,金额合计折合41.7万元人民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两笔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直接用于支付C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而非用作备用金。

二、定性和处罚

A轴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