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6-00215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9-12
  • 名       称:
    外汇知识问答:外汇局向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后,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如何处理?
  •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外汇局向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后,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