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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6-00159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7-11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曹某某个人分拆购付汇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曹某某个人分拆购付汇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第三季度外汇非现场检查中,外汇检查人员发现,2015421日任某某、曾某某等8人分别通过银行自助终端及网上银行的方式办理购付汇业务,购汇所得329770美元,均接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上述款项全部汇给了境外个人曹某某,交易附言均为“一年以上留学生活费或学费”。在证据充实的情况下,曹某某最终承认上述8笔资金均为其个人购付汇,资金真实用途为境外购房。

二、定性和处罚

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属于分拆购付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曹某某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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