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5-00034
  • 分       类:
    外汇市场与人民币汇率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 发布日期:
    2015-04-29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汇发【2008】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流动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并制定了《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符合《办法》所列条件的货币经纪公司可按规定通过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外汇经纪业务资格,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按《办法》从事外汇经纪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加强政策宣传和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管。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181。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