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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17390-X-2026-00130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24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闫晓鹏(身份证号:410105************):

经查,2023年6月至9月期间你存在逃汇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12万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亚汇检罚〔2026〕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46020026999366788610,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898-88692961。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分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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