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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817390-X-2016-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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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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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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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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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本制度于2025年1月22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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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周知各相关机构申报主体,并遵照执行。
附件: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附件
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申报管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第2号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海南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机构申报主体,是指通过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发生涉外收入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机构申报主体的以下行为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机构申报主体在一个自然月内发生逾期未申报,并且自外汇局发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催报通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催报通知书》)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补申报的行为。
第四条 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程序:
(一)各银行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向外汇局报送《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见附件2)。
(二)外汇局每月汇总各银行报送的《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并向逾期未申报机构主体发出《催报通知书》。
(三)机构申报主体自收到《催报通知书》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逾期补报的,外汇局将对其发出《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执行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
(四)机构申报主体收到外汇局签发的《执行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向外汇局申请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补报确认书》)。
(五)外汇局应在收到机构申报主体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的当日对其补申报事实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签发《补报确认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申报手续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外汇局在签发《补报确认书》后的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申报主体签发《关于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书》(见附件5)。
(七)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在执行起始日(含)起至解除起始日(不含)期间新发生的涉外收入款项,必须持《补报确认书》和相应涉外收入纸质申报单向银行办理申报,办理银行应留存《补报确认书》复印件备查。
第五条 外汇局应将相关文件送达当事人申报主体和各银行,并做好文件送达或领取的档案记录。
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