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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3634658-6-2023-00252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0-12
  • 名       称: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23 年版)》政策问答(4)
  •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23 年版)》政策问答(4)

    问:债券通“北向通”业务的中间交易环节,是否需按照买卖成交单上的金额将本金和应计利息分开申报?

    答:若申报主体能清楚区分本金和利息,则需分开申报。例如,境内居民A 从境外非居民B 处购买债券,支付本金和内含在债券中的未兑付利息,应根据A 与B 的现券买卖成交单上金额,将本金申报在“723013-非居民卖出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卖出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将未兑付利息申报在“32202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若境内居民A 又将该债券转卖给非居民C,则同样按上述性质区分填报收入,将本金申报在“723013-非居民买入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买入境内中长期债券”,未兑付利息填报方式同上。

    若申报主体不能清楚区分本金和利息,可将总额申报在“723013-非居民卖出/买入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卖出/买入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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