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外汇对冲渠道,或变更已选择的外汇对冲渠道,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与“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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