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K3634658-6-2023-00247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5-03
  • 名       称: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政策问答(5)
  • 文       号: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政策问答(5)

    问: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外汇对冲渠道,或变更已选择的外汇对冲渠道,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与“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种。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5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