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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8116973-X-2020-00145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5-15
  • 名       称: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政策问答
  • 文       号: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政策问答

1.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业务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业务,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照便利化登记程序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外汇分(支)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除特别说明的情况外,已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试点企业无需办理外债逐笔签约登记。

2.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

答: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非金融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

(1)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

(2)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3.哪些企业不适用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政策?

答: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不适用试点政策。

4.试点政策实施后,粤港澳大湾区内已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的企业是否仍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银发〔2017〕9号文)逐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答:可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中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以在一次性外债登记及逐笔外债签约登记模式中任选一种借用外债。

5.试点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额度如何计算?

答:试点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即试点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试点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外汇局应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中扣减已逐笔登记的外债签约金额。如某企业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人民币(A),其存量外债签约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B),则可申请的一次性外债登记金额最高为1500万元人民币(2*A-B)。

6.试点企业申请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需要哪些资料?

答:试点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时,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含基本情况、拟申请一次性登记外债金额、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等);

(2)营业执照;

(3)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试点企业是否需要区分人民币和外币分别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答:不需要。试点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可在额度内借用不同币种的外债。

8.已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试点企业,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登记?

答:试点企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在境外发行债券、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的,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

9.试点企业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内是否允许向多个债权人借入外债?

答:可以。试点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可以向多个不同的债权人借入外债。

10.试点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开立的外债账户是否有数量限制?

答:试点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外债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11.试点企业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时,是否需要先签订外债合同?

答:不需要。试点企业仅需根据其实际需求计算外债额度,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即可,无需在登记前签订外债合同。企业在签订完外债合同后可直接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办理提款、结汇等业务。

12.试点企业办理外债提款时,需向银行提供哪些资料?

答:试点企业办理外债提款时,需向银行提供外债合同、业务登记凭证等相关资料,银行根据试点企业的业务申请,审核试点企业提供的外债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后,按规定为试点企业办理外债提款、结汇等手续。

13.试点企业外债提款币种是否需要与签约币种一致?

   答:不需要。试点企业外债的提款币种可与签约币种不同,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14.试点企业向离岸银行借用的商业贷款是否也纳入企业的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内?

答:试点企业向离岸银行借用的商业贷款按照外债进行管理,占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15.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项下的外债提款时,是否需要在外汇局逐笔办理备案扣减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答:除向离岸银行借用的商业贷款在发生提款时需向外汇局逐笔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外,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项下其他外债提款无需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

16.已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企业,其原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到期归还后,是否仍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答:对按照银发〔2017〕9号文逐笔登记的外债,企业在外债到期偿清、注销外债账户后仍需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17.试点企业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项下对应多笔外债,当其中一笔外债在偿清后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答:不需要。不同于按照银发〔2017〕9号文逐笔登记的外债需在到期偿清、注销外债账户后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项下借用的外债在到期偿清后无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18.试点企业是否需要每年申请调整额度?

答:试点企业当年净资产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上下浮动超过20%(含)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申请调整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除上述情况外,试点企业无需每年申请调整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19.试点企业申请调整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试点企业申请调整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的资料与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资料相同。

20.试点企业申请的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是否有期限?

答:试点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外汇局有权将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调为零。除此以外,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的额度长期有效(需调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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