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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389771-8-2015-00008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05-18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管理办法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可操作性,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不申报、不解付”是指对未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且情节严重的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的措施,即机构申报主体不补报其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经办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新发生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机构申报主体是指通过纸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

第三条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实施标准和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统一制定,省分局和各市、州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特殊处理措施的管理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是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部门。

第四条  特殊处理实施标准按照国际收支业务的逾期笔数及金额划分。

(一)机构申报主体在一个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超过10(含)笔,执行特殊处理期限为1个月。

(二)机构申报主体在一个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金额超过等值500万(含)美元,执行特殊处理期限为1个月。

(三)对执行特殊处理的机构申报主体,如特殊处理期限已满,仍未按要求进行补报,则继续执行1个月的特殊处理措施。

(四)对已被执行过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如再次发生本条(一)、(二)款情况,则执行2个月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五条  特殊处理措施的实施程序按照分级授权,适时调整的原则确定。

(一)各市、州中心支局对机构申报主体实施或解除特殊处理措施,需报请省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机构申报主体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可向外汇局申请提前解除特殊处理措施。外汇局根据机构申报主体补报情况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对其特殊处理措施。

第六条  外汇局通过国际收支申报数据非现场核查及经办银行主动申请的方式,筛选未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主体,留存逾期未申报资料,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七条  外汇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应书面通知(见附件1),并向经办银行发送特殊处理通知书(见附件2)。

第八条  经办银行收到外汇局特殊处理通知书后,即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并督促其逐笔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第九条  机构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外汇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见附件3)。

第十条  机构申报主体向外汇局申请补报确认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列明申请主体的基本资料、联系方式,补报的涉外收入金额、币种、来源,并说明未及时申报的原因。

2、已补报完毕的相关证明,包括纸质申报单(加盖申报银行业务印章),网上申报打印件(加盖申报主体的印章)。

第十一条  外汇局收到机构申报主体申请资料,经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申报主体出具补报确认书,同时向经办银行发送解除特殊处理通知书(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收到外汇局解除特殊处理通知书,即解除机构申报主体特殊处理措施,为该机构办理新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第十三条  特殊处理措施的相关档案留存24个月。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通知书(××申报主体)

2.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通知书(××银行)

3.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涉外收入申报逾期申报数据补报确认书

4.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通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审批表

6.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审批表

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审核表

8.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审核表

附件1: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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