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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770746-2-202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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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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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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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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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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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陈玉针(居民身份证号350181************):
经调查,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605623.71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汇罚〔2025〕18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5000025000017681832,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591-8801069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