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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770746-2-2025-0148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5-11-17
  • 名       称:
    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一问一答”系列(第九期)
  • 文       号:
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一问一答”系列(第九期)

2025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新修订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简称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并于202510月正式实施。为加强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宣传,确保广大申报主体充分熟悉和理解新制度的内容,自20259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将不定期发布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一问一答系列,对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修订情况进行介绍,并针对申报主体在数据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问逐一解答,确保申报主体准确报送新数据,推动新版直接申报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问题20:申报主体如无金融机构代码或SWIFT代码,应如何填报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答:金融机构代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赋予金融机构的四位代码,SWIFT代码是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代码,这两个代码一般只有金融机构才有。LEI编码是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申报主体如果没有这三个代码,均填写“N/A”即可。特别是,切勿误填经办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或者SWIFT代码。

问题21:申报主体如果没有境外投资者,或者未发生对境外的投资,是不是就不用申报Z03表【投资关系(组织架构)】?

答:不是的,申报主体在境内外的投资关系均需要申报Z03表。申报主体应分别向上(投资者方向)和向下(被投资机构方向)逐级填报上级投资者持有直接下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情况。

申报主体在填报本机构的股东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1) 持有申报主体表决权比例<10%的股东关系:无需填报;

(2) 填报持有表决权比例≥10%的股东信息,并层层向上追溯;

(3) 若投资者为个人或政府机关:无需再向上追溯;

(4) 若第二次出现持有10%≤表决权≤50%的投资者:无需填写该投资者的投资情况,也无需再向上追溯。比如,申报主体A的股东B持有A的表决权为30%B的股东C持有B的表决权也是30%。那申报主体A在申报的时候就只需要填报股东B,不用再向上追溯到股东C

申报主体在填报本机构作为股东投资境内外其他公司的情况,也应参照上述的要求进行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申报主体申报境内外的投资关系应逐级、逐条填报,确保应申报的各级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信息没有遗漏。更为详细的填报要求可以参见《新版直接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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