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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770746-2-2025-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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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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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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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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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一问一答”系列(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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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5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新修订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简称“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并于2025年10月正式实施。为加强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宣传,确保广大申报主体充分熟悉和理解新制度的内容,自2025年9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将不定期发布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一问一答”系列,对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修订情况进行介绍,并针对申报主体在数据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问逐一解答,确保申报主体准确报送新数据,推动新版直接申报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问题20:申报主体如无金融机构代码或SWIFT代码,应如何填报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答:金融机构代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赋予金融机构的四位代码,SWIFT代码是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代码,这两个代码一般只有金融机构才有。LEI编码是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申报主体如果没有这三个代码,均填写“N/A”即可。特别是,切勿误填经办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或者SWIFT代码。
问题21:申报主体如果没有境外投资者,或者未发生对境外的投资,是不是就不用申报Z03表【投资关系(组织架构)】?
答:不是的,申报主体在境内外的投资关系均需要申报Z03表。申报主体应分别向上(投资者方向)和向下(被投资机构方向)逐级填报上级投资者持有直接下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情况。
申报主体在填报本机构的股东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1) 持有申报主体表决权比例<10%的股东关系:无需填报;
(2) 填报持有表决权比例≥10%的股东信息,并层层向上追溯;
(3) 若投资者为个人或政府机关:无需再向上追溯;
(4) 若第二次出现持有10%≤表决权≤50%的投资者:无需填写该投资者的投资情况,也无需再向上追溯。比如,申报主体A的股东B持有A的表决权为30%,B的股东C持有B的表决权也是30%。那申报主体A在申报的时候就只需要填报股东B,不用再向上追溯到股东C。
申报主体在填报本机构作为股东投资境内外其他公司的情况,也应参照上述的要求进行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申报主体申报境内外的投资关系应逐级、逐条填报,确保应申报的各级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信息没有遗漏。更为详细的填报要求可以参见《新版直接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