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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770746-2-2025-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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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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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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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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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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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陈玉针(居民身份证号 350181************):
经调查,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605623.71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汇告〔2025〕19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对公告送达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鉴于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条件,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0591-8801069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