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K1770746-2-2016-00024
  • 分       类:
    统计数据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信息化建设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2-14
  • 名       称: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指南
  • 文       号: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指南

一、赋码对象

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涉外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有办理涉外业务需求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二、特殊机构代码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涉外业务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重复申领,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三、适用范围

无特殊机构代码的特殊机构在办理涉外业务登记或审批、账户开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业务时,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业务部门或境内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交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请求。

四、通过外汇局业务部门申领范围

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登记;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

4.不良资产备案登记;

5.其他按规定需在外汇局登记或审批的业务。

其他事项需赋码的应通过银行向外汇局申领。

五、通过外汇局业务部门申领所需材料(由机构直接向外汇局申领)

1.包含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

2.非中英文材料应提供中文或英文翻译件。

六、通过银行申领需提供的材料(由银行向外汇局申领)

1、《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银行填写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2、申领机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非中英文材料应提供中文或英文翻译件。银行负责审核其真实性,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因特殊机构所在国家和地区不同,其有效证明文件可能不同。以香港公司为例,需提交《公司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Business/Branch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七、其他境内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需提交的资料

其他境内机构是指,该机构是《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或是无《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银行填写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2、《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银行和机构填写,需当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核实。

3、申领机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非中英文材料应提供中文或英文翻译件。银行需审核其真实性,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8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