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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0807494-X-202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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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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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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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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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知识(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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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36)
问:如何界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个人或企业?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是否要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结汇,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界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主要以跨境电子商务实际经营主体提供的证照判断,使用个人身份证件的,按照个人管理。
根据《指引》规定,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对于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金额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