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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0807494-X-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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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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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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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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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知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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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22)
问:《指引》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按照直接投资利润汇出管理规定办理。在实际业务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境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身份均为境外人),其人民币收入来自于企业的分红/利润,并在境内纳税(税单项目为:利润、分红,有时为生产经营所得),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在审核证明文件后以“境外个人境内合法收入”购汇汇出?
答:不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不区分股东或合伙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6.11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利润汇出”进行办理,即企业提交书面申请、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协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税务凭证等材料,由银行按规定审核办理。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