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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0807494-X-2021-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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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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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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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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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知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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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12)
问: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答:根据《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