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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0807494-X-202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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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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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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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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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知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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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8)
问: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后手银行申报时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银行修改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并由后手银行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答: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企业应在业务发生前如实向银行说明,或者在后手银行申报时向前手银行说明申请修改交易附言。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有责任对企业业务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合理性进行展业审核,并加强相互协调沟通,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并向外汇局报告。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