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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926188-X-2022-00072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8-25
  • 名       称:
    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
  • 文       号:
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四)其他相关法规。

二、办理对象

企业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办理条件:

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要求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企业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应由企业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

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的原件)。

2.申请国内外汇贷款所涉及的贷款合同出口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证明购汇归还贷款的必要性的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国内外汇贷款已结汇使用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五)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发放证照情况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13办公室;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023-676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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