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75926188-X-2022-00071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8-25
  • 名       称:
    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
  • 文       号:
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二、办理对象

    申请人为按照规定可以举借外债的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办理条件:

非资金划转类提款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向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款信息的情形。

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应在提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 

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的原件)。

2.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办理条件:

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向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反馈外债还本付息信息的情形。

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还本付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备案。

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的原件)。

2.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五)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发放证照情况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13办公室;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023-67677163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