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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8413-3-2015-00080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管理資訊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06-23
  • 名       稱: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疏忽”的後果
  • 文       號: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疏忽”的後果

外匯管理政策規定,當資本金賬戶累計付匯額達到95%時,辦理結匯的銀行要對前期已結匯資金用途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個別銀行因經辦人員的“疏忽”,未在達到規定比例時對前期人民幣用途進行核查,導致企業結匯資金改變了用途,銀行和企業雙雙受到外匯局的行政處罰。

案情: 2013 1112 1211,某銀行為大地公司辦理“材料設備採購”名義的資本金結匯 2筆,金額合計978.42萬美元,累計結匯額達到該資本金賬戶貸方累計發生額97.84%。但檢查人員未見該銀行在企業結匯申請書上加註“已核實賬戶內95%資金結匯發票(不含付匯)”字樣、日期及銀行業務章,這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

檢查人員隨即登錄國稅局網站上對第一次結匯發票進行了查詢,結果均為“發票狀態作廢或者流失”。經與銀行經辦人員核實,他聲稱自己在辦理大地公司第二筆結匯時,已登錄稅務局網站雙人核查了第一筆結匯發票且確屬無誤,但未對核查結果進行列印及重新在發票上進行第二次批註,也未在企業結匯申請書上加註“已核實賬戶內95%資金結匯發票(不含付匯)”字樣、日期及銀行業務章。為查清真相,外匯局及時與稅務部門聯繫,稅務部門告知:企業為免於繳稅,開出的發票需在次月15日征期前辦理髮票作廢手續。發票作廢有兩種方式,一是當月開出的增值稅發票,企業有權在月底前自行作廢,無需稅務部門批准同意;二是企業在次月1日至15日要作廢發票,則需要到當地國稅局進行“紅字沖銷”。因此,銀行經辦人員辯稱“在第二筆資本金結匯時已在稅務系統網站查詢無誤”與事實不符。為查清企業資本金結匯的真正用途,外匯局對企業進行了延伸檢查,發現大地公司結匯的兩筆資本金均擅自改變了用途,實際用于歸還借款。

定性:

1上述銀行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外匯局對銀行按照違反規定辦理結匯進行行政處罰。

2上述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外匯局對大地公司按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進行行政處罰。

點評:外匯管理政策規定,企業申請外匯資本金結匯應按照支付結匯制原則辦理,要有真實、合法的用途,但個別企業為達到結匯目的,刻意通過提交真實的交易資料,結匯後作廢來迎合銀行表面真實性審核要求。因此,銀行應肩負起代位監管職責,始終堅持合規經營並高度重視內控管理,要把控制政策風險與防範資金風險放在同等高度,為涉外經濟發展營造一個誠信守法、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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