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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43320858-7-2020-00233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10-14
  • 名       稱:
    外匯業務問答(262)
  • 文       號:
外匯業務問答(262)

某貨物貿易過程中,境外公司A與境外公司B約定,A交貨後,B應按時交付貨款,並由B的境內母公司C提供連帶擔保責任,在B無法付款時,由C進行支付。這一擔保行為是否需要進行登記?外匯局的登記會否影響擔保合同的生效?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的規定,上述行為是內保外貸。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准、登記或備案情況以及跨境擔保規定中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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