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吉匯檢罰[202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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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主體名稱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汽車廠支行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 王* |
註冊地址 | 吉林省長春市東風大街2039號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22010170220223XL |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一條、第七條 |
違法事實 | 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和第四十九條 |
處罰類別 | 責令改正,罰款,建議處分 |
處罰內容 | 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30萬元。建議對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
罰款金額(萬元) | 30.00 |
沒收金額(萬元) | 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9-02 |
公開截止期 | 2022-09-03 |
備註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