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行政處罰資訊查詢
更新時間:2020-01-15【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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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外管罰〔20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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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甬外管罰〔2023〕8號
違規主體名稱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陸某某
註冊地址 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30200711192037M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
違法行為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十八條;《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文印發)第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五十條;《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匯發〔2012〕38號文印發)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匯發〔2017〕29號)第一條和第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第六條;《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文附件)第二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的通知》(匯發〔2017〕15號)第五條。
違法事實 1.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2.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3.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4.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5.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6.未按照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處罰類別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處罰內容 給予警告,合計處罰款67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83.02萬元
罰款金額(萬元) 670.00
沒收金額(萬元) 183.02
處罰決定日期 2023-09-08
公開截止期 2024-09-07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