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惠匯處〔202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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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主體姓名 | 許** |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護照等) | 441381********5616 |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
違法行為類型 |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3號)第七條、《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二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第一條 |
違法事實 | 借用他人年度額度購匯匯出境外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處罰類別 | 責令限期調回外匯、罰款 |
處罰內容 | 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並處罰款人民幣83,884元 |
罰款金額(萬元) | 8.38 |
沒收金額(萬元) | 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30 |
公開截止期 | 2021-05-13 |
備註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