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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投訴興業銀行蘭州分行外匯匯款審核人員濫用職權,我在2024年11月17日用手機銀行向新加坡同名賬戶匯款 ,之後多次無故退回匯款,導致匯款不成功。國家規定5萬美金以內電子渠道匯款,無需提交任何憑證,但即使我提供了機票和酒店預訂單,也無故退回。審核人員電話回複我說怕我被騙,被電信詐騙,我匯的是同名賬戶,錢也是到我自己卡裡,太滑稽了。我投訴後回複說我多次轉款金額高達七十多萬人民幣,我賬戶總共不到15萬人民幣,你退回後我重匯100次,轉款金額就成1500萬了嗎?我投訴之後還把我拉進外管局的關注名單,使我不能通過手機銀行匯款,誰給的權利?我一生中國外購物用了不到一萬五千美元的外匯,這次想出去旅遊,難道連轉外匯的權利都沒有嗎?這是國家賦予公民合法的權利,不是審核人員的恩賜!我要求審核人員向我道歉,並將我移除外管局的關注名單。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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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分局
管理員:
您好。經核實,您未被列入“關注名單”管理。
據了解,您今年以來通過手機銀行辦理多筆購匯業務,購匯用途為“貨物貿易”,累計金額近5萬美元。銀行在向您致電核實交易背景時,您反饋的用途為因私旅遊或留學諮詢(留學人為幼兒),存在前後不一致或不符合常規需求的情況,故中止辦理相關業務。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銀行應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銀行有權對真實性存疑的交易予以拒絕(應向個人準確說明拒絕原因及申訴渠道)。
您可持有交易額的相關材料向銀行說明業務背景並辦理後續業務。
若您存在疑問,請致電0931-8800628。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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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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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分局
管理員:
您好,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165號),凡未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金融機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擅自開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屬於違法行為。客戶(單位和個人)委託未經批准登記的機構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無論以外幣或人民幣做保證金也屬違法行為,參與外匯按金交易的雙方均不受法律保護。對於您提供的涉嫌非法宣傳外匯按金交易的網站,我們將會同職能部門調查處置。如涉詐騙,請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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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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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分局
管理員:
您好,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165號),凡未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金融機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擅自開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屬於違法行為。客戶(單位和個人)委託未經批准登記的機構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無論以外幣或人民幣做保證金也屬違法行為,參與外匯按金交易的雙方均不受法律保護。對於您提供的涉嫌非法宣傳外匯按金交易的網站,我們將會同職能部門調查處置。如涉詐騙,請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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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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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分局
管理員:
您好,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165號),凡未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金融機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擅自開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屬於違法行為。客戶(單位和個人)委託未經批准登記的機構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無論以外幣或人民幣做保證金也屬違法行為,參與外匯按金交易的雙方均不受法律保護。對於您提供的涉嫌非法宣傳外匯按金交易的網站,我們將會同職能部門調查處置。如涉詐騙,請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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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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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分局
管理員:
您好,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165號),凡未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金融機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擅自開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屬於違法行為。客戶(單位和個人)委託未經批准登記的機構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無論以外幣或人民幣做保證金也屬違法行為,參與外匯按金交易的雙方均不受法律保護。對於您提供的涉嫌非法宣傳外匯按金交易的網站,我們將會同職能部門調查處置。如涉詐騙,請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
2024-11-11
投訴建議受理情況統計:共收到16條,已處理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