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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
我公司有一筆貿易類業務,貨物交易路徑是從香港採購晶片銷售給深圳保稅區區內的一家企業,保稅區交貨,該保稅區內的客戶要求使用美元結算。預計資金支付路徑:我司先墊付美金給香港的公司,一個月後我司的客戶再付款給我司。請問這樣的業務是否可以採用美元進行交易,我司付款時需要準備哪些支撐材料呢?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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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
管理員:
該交易無論採用何種幣種,均不能由你司付給香港公司。根據你司所述,貨物流路徑是從香港至深圳綜保區內,即:進口報關單的收貨人為深圳綜保區內企業,你司名下並無進口關單,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 (匯發〔2020〕14號)第九條“企業應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規定,應由進口報關單的收貨人付匯給香港公司。
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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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非進出口貿易的企業怎麼做貿易外匯收支企業登記?我單位需要需要開通外匯業務怎麼備案登記?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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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
管理員:
您好!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國家外匯管理局僅對具有真實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需求的企業,實施“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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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想問一下,中外合資的房地產項目公司,外匯資本金賬戶資金可以結匯支付中方股東的股東借款麼?
在外方增資入股該房地產項目公司前,本來談好由外方增資入股後,增資款支付土地出讓金,但因談判時間拖延,導致土地出讓金繳付期限到期,因此項目公司的股東只能通過股東借款方式借錢給項目公司先行支付土地出讓金,待外方增資入股後,增資的資金結匯支付給中方股東。
經調查《匯發〔2015〕19號》第3條第3項規定結匯資金不得用於償還企業間借貸,但也發現《匯發〔2016〕16號》第4條規定就沒有提及不得用於償還企業間借貸,包括後續2023年的發文,都沒有提及。
想問《匯發〔2015〕19號》第3條第3項不得償還企業間借貸這個限制規定,是否已經廢止了?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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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
管理員:
您好,根據《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若還有其他疑問可撥打業務諮詢電話:028-85261002。
2025-06-27
業務諮詢受理情況統計:共收到86條,已處理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