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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
您好。我原在一家外企工作,公司授予的股票已解禁但未出售前,前公司遭遇另一家外企的收購。原公司股票被換成了新公司股票。但由於外匯管理尚未批准,股票被賣出後無法以人民幣匯入。現公司裁員,我想知道解除合同後,是否影響新公司後續將離職員工加入外匯申報,我是否能拿到這部分收入。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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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局
管理員:
您好,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相關規定,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託一家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如您在離職前已按規定辦理了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原境外上市公司被另外一家外企收購後,若原股權激勵計劃未發生變化,不影響後續資金匯回。如您在離職前未按規定辦理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則解除合同後,您已不具備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登記條件,同樣不能辦理後續的資金劃轉及匯兌。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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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老師,您好:
我行一個境內個人客戶,為在2020年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股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有12家股東與該控股股東及實際控股人簽署了《關於延長股份鎖定期限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其中一項條款為“作為延長鎖定的執行保證,如延長鎖定股東在法定鎖定期屆滿後選擇減持屆時仍受限於延長鎖定的標的股份,則減持股東將其每一筆減持屆時仍受限於延長鎖定的標的股份所得收益的50%支付予該控股股東及實際控股人,在這種情況下的減持不應構成對鎖定協議的違反。”
現,上述12家股東中的有一香港機構股東減持了部分股票,觸發了上述《協議》所列條款,且該香港機構股東因減持部分股票所獲得的收益已經匯至其在香港的賬戶上。根據《協議》條款,該香港機構股東需要將其減持部分股票所獲收益的50%支付予該控股股東及實際控股人(我行境內個人客戶)。我行依據2024版資本項目操作指引進行了梳理,未找到貼近此類情況的法規依據,對法規依據把控不準。
請教:
1、我行境內個人客戶想讓香港機構把減持部分股票所獲收益的50%支付到其境內外匯賬戶上,並進行部分結匯。若此業務可操作,銀行可參照哪幾條法規依據;
2、資料方面。因是A股上市公司,如招股說明書、公司年報、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等對外公開資訊銀行可以獲取,除此外銀行還需客戶協助配合提供哪些資料。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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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局
管理員:
您好,鑒於您諮詢的問題較為複雜,為避免歧義,工作人員已通過電話進行完整解答。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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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我公司在香港註冊了“非香港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已在商務部備案認證為“香港分公司”。目前該分支機構在香港開戶時遇到困難,香港銀行認為我公司的開戶屬於境內機構香港開戶,需要辦理外管局備案,但外管局的諮詢回複是已認定為境外分公司即為境外機構不需備案,想了解相關的開戶政策是否有變化,新的政策可以在哪裡查詢?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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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局
管理員:
根據外匯局《關於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相關政策問答》,境外承包工程企業的境外分公司、項目部、辦公室等機構在境外開立賬戶無需經外匯局登記。
2024-12-03
業務諮詢受理情況統計:共收到778條,已處理7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