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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26-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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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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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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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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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2026年外匯管理互聯網資訊——貨物貿易(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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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2026年外匯管理互聯網資訊——貨物貿易(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在由區外主體報關的情況下可以辦理收付匯業務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24〕11號)第二款“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貿易收支手續”規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因經營需要導致進出口單位為其他機構的,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相關材料後辦理,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非報關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