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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20-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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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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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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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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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四)——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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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9.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和《業務登記憑證》。
2.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對註銷事項的批准或備案檔案。
3.清算審計報告。
審核原則
1.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其中一家境內機構向其註冊地銀行申請辦理清算登記。
2.境外企業因清算需匯回資金的,在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或約定的一家境內投資主體)辦理清算登記後,各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後續境外資產變現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手續等。
3.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涉嫌匯回非法資金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