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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20-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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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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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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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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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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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一、 主要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市場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43號)。
(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6〕12號)。
(五)其他相關法規。
二、辦理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人民銀行出具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准入備案通知書(或有關登記、批件材料)。
(三)境外機構註冊成立的相關證明檔案。
(四)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原《業務登記憑證》(變更登記時提供)。
(五)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三、辦理原則
(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已獲得人民銀行批准或取得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相關憑證。
(二)辦理變更登記的,境外機構應已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辦理登記。
四、注意事項
(一)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首次辦理業務登記時,應在系統中查詢境外機構投資者是否已有主體資訊。沒有主體資訊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特殊機構賦碼,辦理登記。
(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備案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
(三)應憑《業務登記憑證》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專用外匯賬戶,賬戶性質為3400境外機構/個人外匯賬戶。
(四)境外機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資金僅能用於:
1.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
2.外匯衍生品交易,限於對沖以境外匯入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
(五)境外機構投資者累計匯出外匯和人民幣資金的比例應與累計匯入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首次匯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匯出外匯或人民幣金額不得超過累計匯入外匯或人民幣金額的110%。
(六)結算代理人發生變更的,由新的結算代理人負責辦理變更登記(憑代理協議);其他登記資訊發生變更的,由結算代理人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辦理變更登記。
(七)境外機構投資者退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結算代理人在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申請退出備案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