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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9-00221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9-11-13
  • 名       稱:
    2019年外匯業務問答案例(三)
  • 文       號:
2019年外匯業務問答案例(三)

問:分公司能否作為成員企業參與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成員企業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於確有需求以分公司名義作為成員企業參與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的,在充分證明其業務必要性並且滿足7號文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可由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按照規定程序集體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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