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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19-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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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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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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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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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一)——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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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8.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企業,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的批准/備案檔案或註冊證明檔案。
3.境外購買辦公用房合同或協議。
4.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審核原則
1.境內機構(含境內企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美元且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的15%。
2.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3.銀行通過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為境內機構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手續後,境內機構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後續資金購付匯手續。
4.境內投資者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向註冊地銀行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並將剩餘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經銀行同意,6個月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5.如確有客觀原因,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超過300萬美元或超過中方投資總額15%的,境內投資者需提交說明函等相關資料至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按個案業務集體審議制度處理,並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6.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