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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9-00144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9-07-2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政策問答(六)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政策問答(六)

1. 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調回境內後,歸還境外貸款時可否從境內匯出?

答:可以。根據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迴流渠道不同,實行不同的匯出管理:以外債形式迴流的,按照外債還本付息方式匯出;以股權投資形式迴流的,按照外商直接投資的相關規定(如:股息、紅利、轉股、減資、撤資、清算等)匯出。

2. 《通知》實施後,銀行作為擔保人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相關購付匯手續如何操作?

答:《通知》實施後銀行新提供的內保外貸,如果發生擔保項下主債務違約,銀行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履約;銀行履約後造成本外幣資金不匹配的,需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備案後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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