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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9-00125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9-06-27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 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政策問答(五)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 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政策問答(五)

1.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相關主體應履行什麼程序?

       答:境外債務人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的,境內借用資金的機構應滿足現行外債管理的相關要求,按規定辦理外債登記,並應按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或《外債登記管理辦法》模式的相關要求控制資金調回規模。

境外債務人用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應滿足相關主管部門對外商直接投資(FDI)的管理規定,接受投資的境內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

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是否意味著《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通知》(匯發〔2014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附件2《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中關於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的相關要求不再有效?

答:29號文關於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的規定包括幾方面:

一是《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援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範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此項要求仍然有效,即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仍然只能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

二是《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二)“未經外匯局批准,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隨著《通知》的發布實施,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可以通過外債及股權投資方式調回境內使用,但仍不得通過證券投資方式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操作指引》中列舉的四類直接或間接股權、債權投資迴流限制不再適用。

三是《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三)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特殊類型交易時需要滿足其他特定要求。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三)所列特殊類型交易時,仍按照《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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